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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和做好200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7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说明下载
2007年度考核有关表格下载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江海区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做好2007年度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年度考核工作是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续聘、解聘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岗位工资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高度,认识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考核责任意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保证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二、年度考核的操作办法
  1.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区委办公室印发的《江门市江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江海委办〔2007〕38号)进行考核,我区2000年制定的《江海区机关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方法》暂停使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操作上按本通知印发的《江门市江海区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进行考核,由主管部门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后再报送有关材料。
  3.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按《关于做好第一批“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海基办〔2005〕4号)文件精神执行。
  4.年度考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年度考核动员;
  (2)被考核人述职(总结);
  (3)年度考核民主评议;
  (4)主管领导评鉴;
  (5)考核小组审核;
  (6)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
  (7)区年度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
  (8)优秀等次人员公示;
  (9)考核结果反馈。
  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个人总结、征求意见、工作鉴定、确定等次等步骤进行,具体由区基层办负责,将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派驻单位,再由原单位汇总送区人事局。
  三、其他事项
     1.年度考核工作要与民主评议党员、机关作风建设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江门市江海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结合起来进行。
     2.由于今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都采用新的考核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反映。
  3. 请到区人事局领取《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江海区政务信息网www.jianghai.gov.cn)下载《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填写说明及以下表格:
  (1)《江门市江海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
  (2)《江门市江海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
  (3)《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5)《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汇总表》;
  四、考核材料报送要求
  各单位要在2008年1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集中报送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
  1.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一份;
  2.《江门市江海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一式两份);
  3.《江门市江海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一式两份);
  4.《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汇总表》;
  5.科员以下优秀等次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6.副科级以上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个人
年度述职材料;
  7.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和非正常不定等次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有关鉴定材料;
  8.不参加考核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江门市江海区人事局      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组织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门市江海区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上级部门有关年度考核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区实施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表现和工作作风表现。
  能,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六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担任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以上优秀标准外,在所在单位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应占参评人数的50%以上。
  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按以上条款规定的等次标准具体细化制定不同专业、不同技术层次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2%以内。当年受到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单位,经批准,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十条 实行聘用制的中小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度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报经区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为增加年度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对年度考核拟评为优秀等次人员,由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本年度新调进(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考核;不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八)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涉及基本工资和考核奖金事项,适用于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按聘用合同约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下同):
  (一)依照国家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一年度不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发放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下一年度考核奖金;
  (三)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四)离岗到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一年度不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发放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下一年度考核奖金;
  (三)离岗到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适量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聘用)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事业单位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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