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以及省委粤发[1986]32号和省政府粤府[1984]164号文件,坚决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制度,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掌握达到和超过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情况的基础上,排出名单,分为应即办离退休的市(厅、局)级以上干部需继续留任的,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届未满得、以及科技骨干暂缓退休的,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区别对待。
二、目前已超过退休年龄并已经免职的干部,各级各部门应立即按中央通知的规定,在报经任免机关审批后,抓紧办理退休手续。从现在起,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需继续留任的外,应在办理免职的同时,一并办理退休报批手续。经任免机关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及时下达免职和退休通知书。中层以下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也可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目前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达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省市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属市和厅局单位的党政正职,由省委组织部提出;副职由所在单位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留任时间,于十月底前报省委审批。然后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抓紧。要热情耐心地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消除顾虑。各级主管机关的有关领导要分工负责,亲自同这些干部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实际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或不合理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个人不能以先解决某些问题作为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退休干部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热情地关心和照顾好他们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开展一些有益社会、有益个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接此通知后,各地、各部门要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级负责,切实抓紧落实。请各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各分管、协管部委于十一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分别书面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以便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和中组部、人事部报告。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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