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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规定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工作人员请假时,先由本人填写《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报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到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取得适当证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不办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处理。以下分列各种假期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探亲假

1、享受范围与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2)职工探亲对象所指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3)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探望父母。

5)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6)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8)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

2、假期时间

1)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的依据。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时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6)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

7)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

8)常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一次,时间一个月。

9)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

 

3、费用报销

1)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探亲途中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开支: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3、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3)报销标准: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路费的依据。

4)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5)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6)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路费和境外医疗费自理。

7)如有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分两次探亲的,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8)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

9)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

 

4、假期待遇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3)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4)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5)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5、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2)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3)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二)年休假

1、享受范围与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可连续享受十天以上假期者(如学校、幼儿园等),不再安排年休假。

 

2、假期时间

1) 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粤办发〔199112) 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年休假5天。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假期的,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4)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5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3、假期待遇

年休假为工作人员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内,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照发。 

 

 

(三)婚假

1、假期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假期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3、再婚职工的婚假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晚婚的规定为“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1)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2)双方均为初婚。同时,晚婚年龄应当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结婚的日期来推算。因此,再婚职工双方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期。

 

 

(四)产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

1、假期时间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重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3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对同时实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如引产加结扎,引产休假四十二天,结扎休假二十一天,合计六十三天。

 

2、假期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怀孕的女职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8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9)我区已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务员和中小学教师,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后,可凭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复印件、每天的住院费明细清单,向单位提出报销申请,再由单位报区卫生局审核,送区财政局复核后按拨款渠道划拨报销款项。

报销标准如下:1、床位费每人每天限报20元,超过部分个人自负。2、生育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公费医疗专户报销90%,个人负担10%。超过1000元的部分,公费医疗专户报销95%,个人负担5%。

凡是已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公务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10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以上办法。

 

 

(五)看护假

1、假期时间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

    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2、假期待遇

    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

 

 

(六)丧假

1、假期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假期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七)病假

1、病假的工龄计算

1)、 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然继续工作的,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的,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也计算工龄。

2)、其他因劳成疾离职疗养的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3)、工作人员继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4)、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

 

2、病假期间的待遇

    20067月工资改革后,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尚未出台,以下规定摘录于2006年工资改革前的《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18号),仅供参考。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

机关和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机关、事业单位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日计算。

(八)机关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扣发当月50%的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金以及特殊岗位津贴。

 

 

(八)事假

1、事假期间的待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月按30天计)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机关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机关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的比例计发;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20067月工资改革后,关于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尚未出台,以上规定摘录于2006年工资改革前的《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18号),仅供参考。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当月发生旷工行为的,取消下月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金以及特殊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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