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岗位)变动的工资审批
办理内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确定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滚动升级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再滚动升级。
办理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通过任免程序,经任免部门批准职务(岗位)变动。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材料:1、机关工作人员需任职通知;中小学教师需区人事局的任职批复;其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经鉴证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聘书、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
2、《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处级及以上职级人员一式四份。
3、《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表》一式三份。
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增资汇总核定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由所在单位填报以上表格,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任职(聘任)材料送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审批,新工资从职务(岗位)调整的次月起执行。处级及以上人员送市委组织部审批。
《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将其中一份进行归档保存,另一份留存人事局。《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增资汇总核定表》由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和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确定新录用人员、调入人员的工资
办理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确定转正前工资;为从其他市区调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定工资。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执行试用期工资。其他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职务工资按拟任职务对应标准执行,级别工资比照拟任职务同等条件人员标准低一个档次执行,如低于同等学历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按该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的机关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二年。
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新参加工作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执行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明确岗位后,再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二年。其他新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办理条件:1、经区编办核准入编的工作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材料:1、干部调动介绍信、个人档案、劳动手册、聘书等。
2、个人工资信息采集表一份
3、《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两份,处级及以上职级人员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办理入编手续时,区人事局工资股根据编办或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档案及有关材料,按照拟任职务确定基本工资,并归还档案。军队转业干部,需市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套改工资材料。工资确定后,单位填报《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送主管部门和送区人事局审核,并将其中一份审批表存放个人档案,区人事局留存另一份审批表。处级及以上人员、转业后地方职务为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送市委组织部审批。
调入人员重新确定的工资与原工资不符的,以区人事局确定的为准。新进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个人档案资料填妥《个人工资信息采集表》,作为长期资料保存。
三、转正定级
办理内容:为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大、中专生办理转正,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新吸收录用的工作人员转正并确定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办理条件:1、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人事关系委托我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2、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同意转正。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材料:1、新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大、中专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
2、新录用公务员,《国家公务员转正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
4、人事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通知。
5、毕业证书正本。
6、见习期总结(一千字左右)。
办理流程: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及其它方面符合转正条件,单位同意转正的,由所在单位填妥以上表格,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其它材料送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审批。审批后,介绍信(录取通知)和见习期总结交还单位,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处理。毕业证书由单位归还个人。所有表格,区人事局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单位存放个人档案。
选调生的转正定级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区人事局审核转正工资。
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需延期转正的,由单位填写《大、中专生转正定级审批表》,详细说明延长见习期时间和理由,送区人事局审批。延长见习期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四、退休、退职
办理内容: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符合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干部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计算单位补差金额。
办理条件:1、干部退休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依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干部提前退休的条件
根据粤府[1984]164号规定,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可以给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但因为出国(含港、澳地区)定居和为了搞个人收益而要求提前退休的,不适用此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它情形;
根据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市的做法,企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1)、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下岗失业;
(2)、女性,年满五十周岁,经劳动部门审核证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一年;
3、退职条件
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如(1)、工作年限达到,年龄达不到;(2)年龄达到,工作年限达不到。退职,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1、《离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处级及以上干部一式三份。
2、退职或提前退休的,需申请书或《江海区中小学校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病休申请表》。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职)的,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档案。
5、最近脱帽半身大一寸正面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妥《离退休审批表》,送主管部门审核,再送任免机关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由区人事局审批,经核定退休条件后,计发退休费并发放退休证。照片和其中一份《离退休审批表》由区人事局留存,另一份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存放个人档案;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退休材料由所在单位送市委组织部审批,由市委组织部发放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由市组织部、区组织部、区人事局各留存一份。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职或提前退休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任免机关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经区人事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离退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手续。
企业干部退休的,在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后,凭人事局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到社保局进行社保结算并打印社保金单据,该单据一式两份。社保单据和《离退休审批表》由区人事局和单位各留存一份,单位按规定将以上材料存放个人档案。
退休金由单位发放或补差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区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单位将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社保金单据送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根据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和补差额。区人事局将留存社保金单据和退休审批表一份,另一份退休审批表由单位存放个人档案。
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设立专门的退休登记台帐,对退休人员进行编号登记。在办理退休(职)过程中,工资福利股必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绝不给予办理。办妥退休(职)手续后,单位需到区编委办公室办理减编手续。
五、中小学教职工病休
办理内容:为病假超过6个月,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办理病休,暂不列入编制管理。病休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发放,并按国家规定调整档案工资。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需定期向单位报告身体状况,身体康复后,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原单位在编制空余情况下应予以聘用。病休人员达到退休或退职条件后,可按程序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办理条件:1、我区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中小学校教职工。
2、病假超过6个月,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没达到退休或退职条件。
办理材料:1、由于健康问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医疗证明。
2、《江海区中小学校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病休申请表》。
办理流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妥 《江海区中小学校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病休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后,连同相关医疗证明送街道办事处和区教育局审核,再送区人事局审批。区人事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工资福利股计算病休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在工资统发中作相应处理,直至病休结束为止。病休期间,病休人员需定期向单位报告身体状况。如病休人员已经康复并可正常工作,或离境定居、病故的,所在单位需及时向区人事局报告,由工资福利股对其工资作相应处理。
六、重新确认工龄
办理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工作年限提出质疑,或要求确认未被确认的工作年限时,由工资福利股根据个人档案和各种历史资料,重新核定工作年限,经核准后确实需重新确定工作年限的,予以办理工龄变更手续。
办理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入编人员。
办理材料:1、个人档案。
2、原工作单位的有关历史材料、证明和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3、工龄变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需重新审核工作年限的,由工资福利股查阅个人档案,核定原工作年限是否正确,不正确的可以办理工龄变更手续。如个别人员由于档案资料缺失,无法确认工作年限的,可通过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有关历史证明材料和相关行政机关证明,或通过工资福利股进行走访取证等重新核定工龄。
办理工龄变更的,由个人填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送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再送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审批。完成以上手续后,单位按规定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存放个人档案,工资福利股留存另一份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
办理内容:对被停职审查、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其工资福利待遇作相应处理。
办理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被停职审查、被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等。
办理材料:1、停职审查、被依法实行强制措施或刑事处罚的,需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受行政纪律处分的需纪检部门出具的处分决定通知。
3、《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处级及以上职级人员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收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纪检部门出具的处分通知后,单位凭以上证明到工资福利股办理工资手续。受刑事处罚被开除的,应从通知执行之月起停发工资。被停职审查或被依法实行强制措施的,期间应暂停工资发放,按文件规定需补发的,待审查结束后补发。受处分降低职务级别的,由单位填写《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人事区审批,处级及以上干部需一式三份,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的审批表,一份存放个人档案,一份留存区人事局,处级及以上干部还需一份留存区委组织部。因处分引起地方补贴变动的,需报送工资福利股,在工资统发软件作相应处理。
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年度考核结果处理。
审查或处分结束后,单位凭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纪检部门出具的处分解除通知书,到工资福利股调整工资。
八、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金
办理内容:2002年9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市、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按当地市、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执行加发5%退休金和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规定。
办理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2002年9月以后办理退休的。
2、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办理材料:1、《江门市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待遇审核表》一式四份。
2、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填妥《江门市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待遇审核表》并加盖意见,送区计生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审批。审批表由以上单位各留存一份。
经上述各部门审批后,所在单位按拨款渠道一次性发给该退休人员奖励金。如纳入工资统发的,可在工资统发软件以补发形式处理,直接划拨到个人工资帐户。
九、丧葬费和抚恤金
办理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已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并停发工资。
办理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办理材料:1、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有关材料。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各街道办事处属下事业单位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已故人员所在单位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连同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的有关材料送区人事局。由工资福利股计算抚恤金和丧葬费后,区直单位凭审批表到区民政局代领抚恤金和丧葬费并转交给其继承人,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学校凭审批表在该办事处财政所代领给其继承人,其它事业单位按拨款渠道支出。工资福利股将留存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同时根据单位报送的工资统发信息在统发软件作停发工资处理。
丧葬费标准为我区上年度3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死者是在职人员的,以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工资基数;死者是离退休人员的,以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抚恤金计发工资基数。
十、工作人员遗属困难补助
办理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其生前直接供养的亲属如生活困难,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办理条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需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亲属,包括: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
办理材料: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死者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3、死者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将填妥的《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死者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再送区人事局审批,补助标准按略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一般按不高于20%以内掌握。区人事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审批,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送该街道办财政所审批。审批表由区人事局、区财政局(财政所)、单位各留存一份。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所需经费按财政供给渠道列支。发给遗属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人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其生活困难补助。受补助人所在地调整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企业退休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级补贴
办理内容:从2006年1月起,对我区区直和街道国有、集体企业退休的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计发职级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补贴标准调整为:原享受厅级待遇的人员230元/月,原享受处级待遇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170元/月,原享受科级待遇或中级职称的人员120元/月,原一般干部80元/月。
办理条件:1、我区区直和街道国有、集体企业退休的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企业转制后,人事代理关系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的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办理材料:1、有关证明,包括:干部退休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书。缺少以上证明的,需查阅个人档案。
2、《江海区企业退休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级补贴审核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由区人事局审核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发放《江海区企业退休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级补贴审核表》。列入区直财政发放范围的,区人事局审批后,连同三份审批表函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复函区人事局,并抄送区社保分局。列入街道财政发放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人事局审批后,由街道送审批表到区社保分局进行相应处理,审批表由区人事局、街道办事处、区社保分局各留存一份。企业支付的,经区人事局审批后,由企业自行发放。
十二、补缴养老保险
办理内容:为流动出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在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流动到企业(包括完全按照企业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按企业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段为1994年12月至离开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之月,1994年12月以前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2005年7月1日后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流动到企业(包括完全按照企业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次性补缴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同时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给予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2005年7月1日后,调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前办理个人账户的足额补缴手续,补缴时间段为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
为2005年7月以后退休(职)、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
办理条件:1、我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小学入编工作人员,以上人员不包括已经按企业办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办理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流动原因的有关证明(通知书、审批表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劳动手册。
2、《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辞退人员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四份。
3、《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补办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四份。
4、《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申请养老个人账户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
5、《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人员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 在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流动到企业(包括完全按照企业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企业办法补缴养老保险,由原所在单位填妥《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辞退人员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补办养老保险审核表》。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审核后(街道办事处属下事业单位,需街道办事处同意),凭审批表到社保部门审报补缴。社保部门计算补缴费用,包括单位应缴本金、利息和个人应缴本金、利息,并打印《一次性缴费托收单》单据。流动人员按单据的个人应缴部分将款项交至补缴单位。单位凭《一次性缴费托收单》单据到地税部门缴费后连同流动人员的劳动手册交回社保部门确认。无劳动手册的,到区劳动局办理。完成以上手续后,单位通知本人领取劳动手册和补缴单据的复印件,并将《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辞退人员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补办养老保险审核表》分别送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和社保部门留存。此外,单位应将上述情况函送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按单位经费供给渠道把单位补缴额划到单位账户。
由于补缴费用包括利息费,所以补缴单位必须在社保部门打印《一次性缴费托收单》单据的当月完成补缴手续,否则需重新计算补缴费用。
2005年7月1日后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流动到企业(包括完全按照企业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法补缴。由单位填妥《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辞退人员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补办养老保险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申请养老个人账户补贴审核表》,并函送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审批表和来函,核拨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的单位补缴额和一次性补贴。单位收齐单位和个人补缴额后,到社保部门申报补缴。社保部门按补缴情况录入计算后,出具《一次性缴费托收单》单据,单位凭此单据到地税部门缴费后连同流动人员的劳动手册交回社保部门确认。
2005年7月1日后,调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填妥《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辞退人员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函送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审核。单位收到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的个人补缴额和单位补缴额后,到社保部门申报补缴。社保部门按补缴情况录入计算后,出具《一次性缴费托收单》单据,单位凭此单据到地税部门缴费后回社保部门确认,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005年7月以后退休(职)、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填报《江海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人员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申报表》,函送区人事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核拨单位补缴额,再由单位将单位补缴额直接发给被保险认或法定继承人,不再扣缴个人补缴额。已缴费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由被保险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有关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十三、出境定居离职
办理内容: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按事假处理;出境定居的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发放一次性离职费。
办理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未达到退休(职)条件的在编归侨、侨眷职工(或离岗退养人员)因私出境,经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并办妥出入境手续。
办理材料:1、因私事短期出境的,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和事假申请书。
2、出境定居的,需《已批准出国、往港澳通知书》、离职申请书、《离职人员审核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由本人提出离职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将《已批准出国、往港澳通知书》连同离职申请书、一式三份的《离职人员审核表》送主管部门审核,再送区人事局工资福利股计发一次性离职费,最后由所在单位按拨款渠道支付职工离职费。
《已批准出国、往港澳通知书》、离职申请书和其中一份《离职人员审核表》由工资福利股留存,另外两份《离职人员审核表》交还单位,分别用于存放个人档案和交给财政部门作为划拨离职费的会计凭证。
一次性离职费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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